札达宏达商行与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2522民初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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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2522民初278号案件名称
札达宏达商行与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札达宏达商行;王洪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藏2522民初278号原告:札达宏达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2522MA6TA8HX9X。负责人:李建兵。被告:王洪军,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札达宏达商行诉被告王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2021年9月10日,原告札达宏达商行以案涉款项已支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札达宏达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7元,由原告札达宏达商行负担。审判员 桑吉卓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桑阿旦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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