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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阿鲁邦德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卞长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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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014号
  • 案件名称

    江苏阿鲁邦德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与卞长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江苏阿鲁邦德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卞长青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01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阿鲁邦德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253062G,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陆路34号。法定代表人:蒋君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卞长青,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阿鲁邦德门窗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邦德公司)与被执行人卞长青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卞长青给付阿鲁邦德公司156731.2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共计1718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卞长青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卞长青名下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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