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潘辉、曾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9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911号
  • 案件名称

    潘辉、曾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潘辉;曾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911号被执行人:潘辉,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曾鼎,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辉与被执行人曾鼎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