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辉、曾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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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1911号案件名称
潘辉、曾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潘辉;曾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1911号被执行人:潘辉,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曾鼎,男,199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辉与被执行人曾鼎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 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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