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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3执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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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439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3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2单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C3705。 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成帅,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上佳市居委会新有西路3号四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6484351F。法定代表人:张靖。    被执行人:张靖,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20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7 809.7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6960.10元、逾期罚息82 217.18元(从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337 809.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支付受理费4229元、律师费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消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靖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6月7日、8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靖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轩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0.1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靖银行存款4179.99元;在总对总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靖名下有粤XX森科牌车辆一台(注册日期2013年3月18日),该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用查封;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又委托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进行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执行到位4179.99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平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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