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荣、谢凤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1民初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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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821民初2447号案件名称
郑荣、谢凤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五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荣;谢凤忠;徐怀兵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1民初2447号原告郑荣,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谢凤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徐怀兵,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与被告谢凤忠、徐怀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凤忠、徐怀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撤回对被告谢凤忠、徐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郑荣负担。审判员 李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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