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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荣、谢凤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1民初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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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821民初2447号
  • 案件名称

    郑荣、谢凤忠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五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郑荣;谢凤忠;徐怀兵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821民初2447号原告郑荣,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谢凤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徐怀兵,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与被告谢凤忠、徐怀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谢凤忠、徐怀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荣撤回对被告谢凤忠、徐怀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郑荣负担。审判员  李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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