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启才、陈源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9执恢1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执恢150号
  • 案件名称

    陈启才、陈源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翁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启才;陈源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9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才,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执行人:陈源行,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陈启才与被执行人陈源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翁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源行应返还借款8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8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在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后解除对陈源行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陈源行的银行存款2692.0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账户现已解除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229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杰审判员  何高兴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树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