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兮等与王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18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1801号案件名称
关兮等与王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关兮;马骁飞;王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1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兮,女,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殿勇(关兮之父),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婷,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苏,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祥,北京中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思雨,北京中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骁飞,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关兮因与被上诉人王苏、马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审理中,关兮主张2017年12月29日王苏向其转账的50万元系彩礼。王苏主张约定的彩礼系10万元,已以现金方式将婚礼收取的礼金作为彩礼均给了关兮,且数额为32万元。关兮对此不予认可,称未收到王苏主张的上述礼金,礼金由王苏收取,关兮收取的部分亦在扣除自己朋友所给的礼金后已将剩余的1万元礼金通过微信转给了王苏。就此,关兮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予以证明。鉴于二审证据情况,本案一审法院应予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05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关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时 霈审 判 员 胡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郭子枫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辉、张真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284号 下一篇 陈启才、陈源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9执恢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