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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陈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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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377号
  • 案件名称

    李力、陈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力;陈勇;姚卫纯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377号原告:李力,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湖省省湘阴县。被告:陈勇,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姚卫纯,女,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李力与被告陈勇、姚卫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力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勇、姚卫纯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撤回对被告陈勇、姚卫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李力负担。审 判 员  钟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尹宣姣书 记 员  管小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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