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力、陈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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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377号案件名称
李力、陈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力;陈勇;姚卫纯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377号原告:李力,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湖省省湘阴县。被告:陈勇,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姚卫纯,女,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李力与被告陈勇、姚卫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力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勇、姚卫纯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力撤回对被告陈勇、姚卫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李力负担。审 判 员 钟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尹宣姣书 记 员 管小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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