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秀杰、罗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恢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恢41号
  • 案件名称

    苏秀杰、罗小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苏秀杰;罗小萍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苏秀杰,女,1988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被执行人:罗小萍,女,1984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苏秀杰与被执行人罗小萍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及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及变卖但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且本院已强制按月扣划被执行人罗小萍在北流市中心卫生院的工资及绩效合计3000元至本院账户,用于清偿案件债务,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绍伟审判员  巫商林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邦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