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9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98号之一案件名称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 法定代表人:白志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民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广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青0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0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费2803937.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350084.72元,由被告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负担314580.49元,由原告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35504.23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第一、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系统反馈其名下无、证券、网络资金,冻结其名下在中信银行西宁分行账务中心四个账户,冻结金额共计144590.65元,因四个账户均为保证金账户,不能扣划;第二、经前往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民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第三、前往民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位于民和县马场垣乡香水村的一宗国有土地(44813.03平方米)使用权,因对该土地为轮后查封(顺位在后),本案中无法处置;第四、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民和县的厂房于2020年1月1日起租赁给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本案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和青海旺铭铝业有限公司项下合同租金;第五、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名下两辆2017年的五菱牌车辆,申请人表示价值不大,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第六、已对案涉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网络查询反馈表、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逯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亢居阁书记员马晓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宋军、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7497号 下一篇 胡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3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