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宋军、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7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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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7497号案件名称
黄宋军、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宋军;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7497号原告:黄宋军,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璋,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丰,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与金凤桥南路交汇处(恒大绿洲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艾勇。原告黄宋军与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黄宋军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宋军撤回对被告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17元,减半收取3959元(由原告黄宋军预交),由原告黄宋军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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