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李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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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693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李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李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营业场所哈密市中山北路18号。 负责人:吕自力,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李明,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不详。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申请执行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对被执行人李明名下2011年丰田牌×××车辆已经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2年。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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