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执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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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执63号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北楼。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朦朦,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仲裁裁决一案,经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639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艳住址在银州区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639号仲裁裁决由银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银州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及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文星东审 判 员 应 琦审 判 员 李铁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硕书 记 员 熊 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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