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478号原告:李雄国,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杨其元,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原告李雄国与被告杨其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李雄国因被告杨其元现在的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雄国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雄国撤回对杨其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雄国负担。审 判 员 唐铁球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唐湘宁书 记 员 张 璐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