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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玲、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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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45号
  • 案件名称

    成玲、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成玲;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成玲,女,1983年09月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大吴路88号商业楼第五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99GW95。法定代表人:孙继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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