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玲、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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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345号案件名称
成玲、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玲;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成玲,女,1983年09月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全椒县大吴路88号商业楼第五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99GW95。法定代表人:孙继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24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豪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2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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