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29号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传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万传杰,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受理的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1)南仲案字第1-1331号]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业刚与嘉禾县袁家镇马鞍山煤矿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24执790号之一 下一篇 王晓旭、刘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58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