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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执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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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执229号
  • 案件名称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传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戴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万传杰,男,199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受理的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1)南仲案字第1-1331号]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万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刁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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