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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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811号案件名称
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811号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26路曙光大厦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93819795U。法定代表人:孙中高,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公司员工。被告:崔凯,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先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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