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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义周、王海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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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459号
  • 案件名称

    杨义周、王海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义周;王海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459号原告:杨义周,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王海状,男,199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杨义周与王海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义周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义周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义周负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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