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继云、孙玉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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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404号案件名称
庄继云、孙玉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庄继云;孙玉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404号原告:庄继云,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被告:孙玉国,男,汉族,1973年12月0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庄继云诉被告孙玉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因原告庄继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7.50元,由原告庄继云承担。审 判 员 刘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恺忆书 记 员 王劲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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