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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桂环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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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774号
  • 案件名称

    阜新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桂环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阜新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桂环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阜新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4A座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立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杨,系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桂环,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银通城市。本院在执行阜新银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桂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赵桂环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赵桂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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