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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21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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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民初2749号
  • 案件名称

    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21民初2749号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路以北、杨柳路东侧学府雅苑******。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魏珊珊书 记 员 赵 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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