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51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5111号案件名称
杨某、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某;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511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11栋9栋2单元38层6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T5AGX4。法定代表人:袁丹。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首自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东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147号之一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志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7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