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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5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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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5111号
  • 案件名称

    杨某、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杨某;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5111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灿,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9-11栋9栋2单元38层6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T5AGX4。法定代表人:袁丹。本院在审理杨某与贵州企众云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首自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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