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芳、张学禹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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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671号案件名称
吴春芳、张学禹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吴春芳;张学禹;固安中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671号原告:吴春芳,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静,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禹,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固安县。被告:固安中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京九西路西侧,金海城12#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EYLG98U。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吴春芳与被告张学禹、固安中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吴春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春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庆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翠翠书 记 员 邸熠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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