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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淑芬、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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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136号
  • 案件名称

    陆淑芬、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陆淑芬;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136号申请人:陆淑芬,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区伽曼瑜伽馆,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时代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孙百玲。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7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天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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