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发、丁希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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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028号案件名称
黄德发、丁希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黄德发;丁希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2028号原告:黄德发,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丁希国,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在审理黄德发与丁希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发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发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希国刘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德发负担。审判员 宋亚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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