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骆兴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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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206号案件名称
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骆兴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骆兴军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206号原告: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723号科技产业园A座305室。法定代表人:李素静,该公司经理。被告:骆兴军,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兴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保定恒冠盈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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