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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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5362号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等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朱晓云;胡颂文;刘军;刘琪;赵建民;朱光;朱鸿翌;朱梅举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536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1,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朱某2,男,200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钱某(系朱某2之母),女,住上海市青云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朱某3,女,194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刘1,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刘2,女,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朱4,女,195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朱某1与朱某2、朱某3、刘1、刘2、胡某某、赵某某、朱4共有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某2、朱某3、刘1、刘2、胡某某、赵某某、朱4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朱某1分得上海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征收补偿利益7.5万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9执5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郝思琴审判员 华 琴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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