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海军、王维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312号

由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1/9/26 0:00:00在陕西省神木市,依据生效的肖海军;王维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312号
  • 案件名称

    肖海军、王维治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肖海军;王维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军,男,1983年4月出生,汉,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维治,男,1983年12月出生,汉,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肖海军依据神木法院(2021)陕0881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维治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维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肖海军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王维治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肖海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李 智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