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和、臧开荣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异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异28号案件名称
周志和、臧开荣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志和;臧开荣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异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志和,男,1955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从前付,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臧开荣,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定远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臧开荣与被执行人周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志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周志和称,贵院(2020)皖11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志和返还臧开荣1.40亩土地(地块名称:山边,地块编码:3411251022090706120),根据安徽省顺业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显示,贵院实际执行返还给臧开荣的土地面积为3182.98平方米(即4.77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返还多执行的3.37亩土地。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2、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本院查明,臧开荣与周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皖11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志和于2020年度秋季农作物收获后30日内返还臧开荣1.40亩土地(地块名称:山边,地块编码:3411251022090706120,四至为:东:田埂;西:臧东帅;南:田埂;北:臧东帅)。周志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皖11民终22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驳回了周志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因周志和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臧开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土地四至,将案涉土地交付给了臧开荣。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周志和提出,本院在强制执行中交付的土地为4.77亩,多执行了3.37亩土地,并提供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加以佐证,因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系异议人单方委托且系在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之后作出的,其效力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土地四至,将案涉土地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臧开荣,执行标的明确、执行行为合法,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志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戴如安审判员 许 峰人员陪审员宋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焕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