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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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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之三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然,男。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9,322.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9,322.74元的冻结及对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维溪法官助理 王荟杰书 记 员 周子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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