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柯美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4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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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4323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柯美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柯美烟酒行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4323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翔,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彬,湖南鑫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柯美烟酒行,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岒街道银馨家园B8栋1号门面。经营者:刘钦发。本院在审理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柯美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孟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思书 记 员 杨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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