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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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156号案件名称
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威特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陆超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156号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淦田镇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荒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威特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化武路与临西九路交汇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陆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陆超,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威特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陆超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联合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州东路支行、临沂威特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2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威特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胶州东路支行、临沂威特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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