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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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5427号案件名称
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5427号原告: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南园路宏宇开发南园路市场1号楼2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孔建房,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与太行路交叉口东南角售楼部。负责人:张建中,该公司经理。原告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以被告邢台市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结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邢台晟宇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秀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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