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美慧、李桃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62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6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美慧、李桃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美慧;李桃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美慧,女,汉族,1954年01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李桃园,女,汉族,1983年09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曹美慧与李桃园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8773.26元及利息等,执行费481.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辉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凡凡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美慧,女,汉族,1954年01月20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李桃园,女,汉族,1983年09月0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曹美慧与李桃园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8773.26元及利息等,执行费481.6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前往车管、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并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辉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吕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凡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国库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4执7528号 下一篇 高文革与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界牌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3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