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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执恢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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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执恢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志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执恢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性,汉族,住陕西省XX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铜川市王益区XX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昕。委托代理人:刘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坚与陕西省绿能低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首拍结束后,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现该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本案拍卖程序的进行需等案外人异议之诉结果决定相关执行措施,故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中止该案执行。因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结果未能确定,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执恢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外人之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项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明旗书记员吴晓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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