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康宇、郭利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4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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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4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康宇、郭利民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康宇;郭利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康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利民,男,汉族,现住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康宇与被执行人郭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康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内0602民初58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利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恢复执行有效期为两年。审判员 翟宇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刘 洋书记员 李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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