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涵宇、晏式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恢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恢458号案件名称
谢涵宇、晏式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谢涵宇;晏式煌;谢文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谢涵宇,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晏式煌,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谢文玲,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涵宇与被执行人晏式煌、谢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恢4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乔波审 判 员 苏湘慧审 判 员 彭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崇杰书 记 员 谭 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费金凤、桐庐县富春江镇龙湾商务酒店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22民初2105号 下一篇 刘军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