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杨恒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74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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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74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杨恒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杨恒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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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7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迎宾街98号。法定代表人:韩明进。被执行人:杨恒杰,男性,1985年08月16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杨恒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242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恒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恒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元、期内利息82.32元、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罚息269.03元以及自2020年7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恒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恒杰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网络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至2022年5月9日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津A×××××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至2023年9月9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401.35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24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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