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才美、梅玉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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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432号案件名称
钱才美、梅玉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钱才美;梅玉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3432号 原告:钱才美,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梅玉峰,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钱才美诉被告梅玉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才美,被告梅玉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才美诉称:2019年6月,被告承包祥大房厂的油漆工程,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油漆点工工作。原告完成油漆工作后,被告需支付款项12000元,已付款项10600元,尚欠款项1400元,此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款项1400元。 被告梅玉峰辩称:原告向被告催讨时,称尚欠款项1200元,被告回复双方要对账的。被告已将12000元全部付清,有部分支付给了原告儿子。 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回复称,被告已支付的款项10600元,是包含了被告向原告儿子的付款。原告于2021年5月电话向被告催讨1400元时,被告不回应,后将电话挂掉。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油漆点工工作。原告完成油漆工作后,被告于2020年1月向原告出具《欠款单据》一份,确认结欠工人工资12000元。此后被告陆续支付款项10600元,尚欠1400元,此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款单据》,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支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已全额支付12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梅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钱才美款项14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梅玉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大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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