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好、韦小晓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162号案件名称
黄泽好、韦小晓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黄泽好;韦小晓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黄泽好,男,苗族,出生于1972年6月20日,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毛坪村七组,身份证号码:433025197206201812。被执行人:韦小晓,女,出生于1995年11月18日,住麻阳苗族自治县和平溪乡毛坪村七组,身份证号码:522529199511181822。本院在执行黄泽好与韦小晓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湘1226民初75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小晓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泽好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韦小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黄泽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21年4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韦小晓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2021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韦小晓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2021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韦小晓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韦小晓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9日本院电话告知黄泽好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泽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韦小晓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小军审 判 员 谢 钧审 判 员 潘和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余龙强、孙华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6民初3026号 下一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王钰,王梓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5执恢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