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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水恩、梅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2执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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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执192号
  • 案件名称

    滕水恩、梅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泸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滕水恩;梅杰;滕小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2执192号被执行人:滕水恩,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梅杰,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滕小明,男,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2020)湘3122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4月7日、5月12日、6月17日本院共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对滕水恩、梅杰、滕小明在湘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的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12日向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滕水恩、梅杰、滕小明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记录分别进行查询,查明:1.滕水恩在麻阳苗族自治岩门镇高公冲村五组有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滕水恩罚金及违法所得仅8600元,涉案房屋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不宜处置;2.被执行人滕水恩、梅杰、滕小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59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9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曹玉芝执 行 员  杨 波执 行 员  曹必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博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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