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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皖1622刑初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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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2刑初522号
  • 案件名称

    李昊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蒙城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昊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21)皖1622刑初5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危险驾驶一案的被告人李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还应当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年月日时被告人签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21)皖1622刑初5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危险驾驶一案的被告人李昊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在取保候审期间,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还应当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理。本决定由×××执行。本决定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向被告人宣布的时间:年月日时被告人签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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