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桔珍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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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349号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桔珍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桔珍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349号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梦昕,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桔珍,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岩农商银行)为与被告王桔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桔珍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3512.88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费用16537.57元及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梦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桔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王桔珍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丰收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一份《丰收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王桔珍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卡;被告持卡消费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最短为26天;其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按收费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滞纳金;其支取现金或转账发生的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需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月底,在次日起息,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合约签订后,被告王桔珍向黄岩农商银行领取了丰收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2020年1月19日,被告王桔珍逾期未支付当期透支款项。截至2021年8月11日,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3512.88元,并产生利息14191.34元、费用8783.51元未偿还(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费用共计16537.57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桔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3512.88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8月11日的利息、费用16537.57元及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费用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5元,由被告王桔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雨柔 代书记员张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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