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芝华、夏启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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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857号案件名称
吴芝华、夏启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芝华;夏启发;湖南正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汪吉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芝华,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启发,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渊,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正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洋沙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汪吉文。原审被告:汪吉文,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湘阴县。上诉人吴芝华与被上诉人夏启发、原审被告湖南正湘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汪吉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4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芝华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芝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芝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吴芝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774元,由上诉人吴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洪清审 判 员 廖细元审 判 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洋书 记 员 杨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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