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谢继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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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03号案件名称
李军、谢继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军;谢继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谢继恩,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谢继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500元;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63元,执行费17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1224民初217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奉 志 辉审判员 贺蕾审判员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建 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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