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奇奇、陆金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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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471号案件名称
陈奇奇、陆金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奇奇;陆金浩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471号 原告:陈奇奇,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丞,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金浩,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奇奇与被告陆金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奇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奇奇负担。 审判员傅红盛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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