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投书店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4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429号案件名称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投书店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建投书店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429号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肖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周,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投书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滑雪。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投书店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莺法官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