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运芳、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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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446号案件名称
申运芳、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申运芳;杨小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446号申请执行人申运芳,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小兵,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申运芳与被执行人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运芳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1月7日,本院送达被执行人杨小兵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杨小兵在另案拍卖房产已分配18000元给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万余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宏华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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