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辽宁省调兵山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生效的王某,民事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