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荣、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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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982号案件名称
刘海荣、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海荣;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荣,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马庄村。刘海荣申请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保定市莲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21)第1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给付1、标的款2600元,2、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希彬限制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2021年9月3日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保定国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未能找到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海荣,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1、标的款2600元,2、执行费50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海荣,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梁 政审判员 杨健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敬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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